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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山东xx公司工伤赔偿案
钱少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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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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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王**的申请,于2006年12月3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孙**(系王**的丈夫)与山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明确。
2006年8月23日7时10分,孙**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2006年8月23日8点30分,东营市**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动静脉畸形,当日给予手术治疗。其家属王**于2006年8月25日放弃治疗,凌晨1时孙**死亡。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孙**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为2006年8月23日8时30分,死亡时间为2006年8月25日凌晨1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于是认定孙**的死亡应视同工伤。
山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孙**于2006年8月23日上午7时10分在公司工地突发疾病,被及时送往医院后诊断为脑溢血并立即手术,手术记录中明确记载术后患者病情稳定并安返病房,医院按医疗方案继续进行治疗,并反复向家属交待病情,但家属却向医院递交了拒绝治疗申请书,拔除患者治疗设施,强行出院,致使患者于25日上午10时死亡。“拒绝治疗”致患者死亡,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抢救无效死亡”有本质的区别,且已超出了法定的48小时的期限,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王**述称,孙**于2006年春季到山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处打工,2006年8月23日7时10分,在工作过程中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破入脑室和脑疝,于2006年8月24日凌晨1时脑死亡,仅凭呼吸机维持,2006年8月25日凌晨1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孙**的死亡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山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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