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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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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缺陷是否构成根本质量问题
更新时间:2013-07-16

2011年10月份**公司出售给杨某一台高精度机床,总价为65万元,在设备安装调试前杨某支付了50万元,另有15万尾款未付。安装完工后,杨某以该机床排泄螺杆设置在油箱内部导致铁屑带油影响其生产为由为由要求**公司予以改装,否则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公司无耐只能起诉杨某支付货款。

在一审庭审期间杨某承认收到机床并经过调试安装,但辩称调试时只是简单的运行一下,并没有作业,因此当时不知道排泄螺杆的工作原理。此后在正常工作过程中发现铁屑带出大量的油,严重影响了其生产,认为排泄螺杆的设置不合理,属于质量缺陷,要求退货。在法院的阐释下,杨某提起了质量鉴定申请,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进行质量鉴定。最终质量检测报告认为铁屑含油比例为11%属于过高,排泄螺杆部分存在质量缺陷。

因杨某不愿意调解,法院最终判决杨某败诉,杨某需支付**公司余款15万元。

甬望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11%的铁屑含油是否过高;如果过高,是否属于质量缺陷;如果该部分属于质量缺陷,是否构成根本质量问题可以作为退货理由。法院在这些问题上采取的是严格证据责任。首先,11%的铁屑含油比例并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行业标准,高低无法衡量,因此该鉴定报告本身就存在问题;其次,即使该部分设计存在缺陷,因该部分不影响机器的正常使用,这不构成一个根本质量问题,被告的退货理由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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