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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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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出钱买房登记男友名下 分手后“人财两空”
更新时间:2013-07-15

张丽(化名)出钱给男友买房,她出了全部首付款,房子登记在男友名下。但房子升值后,男友却抛弃了她。张丽要求分房子,遭到拒绝,甚至连她出的首付款,男友也拒绝归还。无奈之下,近日,她只好到思明区法院起诉自己曾经的爱人。

恋爱中的情侣,你侬我侬情更浓。可在买房时,难免会面对一些现实的问题:你出了多少钱,你出的资金占多少比例?如果将来分手了,房产怎么分?相爱的两人,买房时该不该“斤斤计较”,有没有必要签协议、做公证?

准岳父出钱给准女婿买房

张丽和黄星(化名)是在2006年相恋。恋爱后不久,黄星和张丽的父亲老张就已经按风俗互相称呼 “岳父”和 “女婿”。当时,张丽和黄星在厦门生活,其间,黄星有和张丽一起回过永定老家多趟。老张说,他和老伴看到黄星第一面,就觉得不是很满意,但考虑到女儿喜欢,他们也没有多说。

也就是在当年,黄星提出了要和女友的父亲老张一起在厦门买房的建议。老张说,当时黄星和他达成口头约定,两人一起买房,由老张支付首付,每月2300多元的贷款则由两人轮流还,即第一年由老张还,第二年由黄星还,以此类推。

老张说,看中的那套房在海沧,每平方米5800多元,总价50多万元,而房子登记的是黄星的名字。“就把他当成是一家人了,没有想太多。”老张说。随后,按照约定,老张就开始偿还贷款。

2008年春节,张丽和黄星在女方永定老家办了订婚酒,但是,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分手后 为房子归谁打官司

买房后,老张注意到,购房前后,黄星对张丽的态度发生了变化,“买房之前两人挺好的,买房后两人就经常吵架了”。

虽然争吵较为频繁,但张丽和黄星在2008年底还是做出决定,准备去领结婚证。婚前检查结果出来了,张丽被查出有重病,黄星认为张丽明知自己患有重病,却一直隐瞒,是存心欺骗他,于是向张丽提出分手。而张丽也认为黄星不是很可靠,心灰意冷,因此同意分手。

分手时,两人此前在海沧购买的那套房子,已经升值几十万元。这套房子,成了摆在张丽和父亲面前的 “烫手山芋”,因为买房时在开发商那登记的是黄星的名字,黄星就成了那套房子唯一的产权人。

去年9月份,老张向思明区法院莲前法庭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这套房子是双方一起购买的。

缺乏证据 法庭上女方吃亏

老张说,在思明区法院莲前法庭庭审的时候,黄星还曾经承认房子是两人一起购买的。但是,因房产的所在地是海沧区,根据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原则,老张只得撤诉后向海沧法院起诉。

结果,这一次在法庭上,黄星的态度发生了一百八十度大转弯,他声称房子是自己当时向老张借钱买的,而不是两人一起购买的。

由于张丽和老张没有留下可以支持自己诉求的证据,只有几张汇款凭证,没有借据,也无法证明这笔钱是借款。最终,海沧区法院没有支持老张的诉讼请求。

今年,老张再次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星偿还借款146100元,这笔款项就是他付出的首付款和之后一年多的月供。

很明显,在法律证据上,张丽吃了亏。最终,经思明区法院调解,近日黄星同意归还老张11万余元。

据法官介绍,目前社会上,像张丽这样恋人共同买房并非个别现象,绝大部分人认为恋人间买房不必太计较。恋爱的人总是认为谈钱会伤感情,在最初双方谈婚论嫁的时候,这自然没有什么问题,但等到分手之时,却不得不面临着有理说不清的窘境。

数据
逾八成恋人婚前买房不愿“计较”

近年来,节节攀升的房价让很多年轻人在还没步入婚姻殿堂的时候,就开始为购房操心,“房价只会越涨越高”的观点,让不少情侣都匆匆迈进了婚前购房的行列。近日,本报联合福建省决策资源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就婚前购房的相关问题对200多位市民进行了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76.79%的市民赞同婚前买房,大部分认为“反正都要买,没必要等到结婚之后再买”。另外23.21%的市民不赞同婚前买房,这部分市民认为“万一分手了,后续的事情很麻烦”。

大部分人在赞同婚前买房的同时,在恋情正热烈的时候,往往会忽略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和权利。调查显示,82.28%的市民认为,恋人在共同买房时,不该“斤斤计较”,既然相爱,就要彼此信任。 只 有17.72%的市民认为,爱人之间,也要分清楚,保护好各自的权益。

而在房款如何分配的问题上,56.96%的市民认为在双方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该双方共同出资 , 一 人 一 半 ;25.74%的市民认为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应该多出一点;17.3%的市民认为男方应该全部承担或多承担一点。

当被问及共同买房时,是否会想到拟一份协议书或去做公证证明双方的出资情况时,84.81%的市民表示不会,大部分市民认为不论是签协议书还是做公证都很伤感情,心里会产生隔阂,彼此信任就好了。

尽管如此,还是有一部分情侣有很强的防范意识,注重自我保护。有15.19%的受访者表示,和爱人买房前自己会拟一份协议书,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恋人共同买房如何保护自己?

思明区法院法官说,近年来,房价高企,像张丽和黄星这样因分手或因离婚而导致的房产分割纠纷在法院也日益增多,爱人之间“感情变化”后反目成仇的“锱铢必较”往往让人感觉现实而残酷。对于婚前买房,作为法律人,法官的建议是 “伤伤感情也无妨”。最好写双方的名字。

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将婚姻前后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的现象归结为三种情形:1、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并且已经支付全额房款,则该房产属于其婚前财产,婚后不管多久对方都无权分割。2、婚前以个人名义并且利用按揭贷款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或以自己存款还贷,该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和房屋升值部分属共有财产。婚前所偿还银行部分的按揭款及计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3、婚后以个人名义购买,该房屋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分割,原则上一人一半。

所以,法官建议,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买房时,出于保护自己父母出资的考虑最好在购房合同上写上出资双方的名字;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只能写一个人名字的,双方也要立下书面的说明,写清楚双方系共同购房以及该房的出资比例。可以写明附加条件。

法官还说,即便情侣之间要用出资的方式表达爱意,也可以用赠与的方式,不过应该写明赠与的附加条件 (如“若双方没有结婚或婚后离婚,该房应归属出资方所有”等),这样,一旦今后发生变故,也可通过法律程序收回房子。最后要注意的是,父母资助子女买房所支付的款项都应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款并留下汇款凭证,避免现金交付致使空口无凭。如碍于情面不想通过打借条的方式,子女还可以考虑在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加上父母的名字。(陈捷 陈洋钦 韩丰 刘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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