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男子破坏公共财物获刑8个月
李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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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从业15年

20121123日凌晨3点半左右,时年20岁的河南籍青年赵某来到东莞市**银行大岭山支行自动存取款机处,欲查看家人是否已汇款到账。赵某见账户上没钱,便使劲拍打存取款机。20分钟后,赵某再次来到银行查询,见汇款依旧未到账,愤怒之下的赵某竟跑到银行外面捡来一块砖头,将银行里第一台存取款机的LCD触摸显示屏(维修费用为1.4万多元)砸烂。监控视频记录下其犯案的整个过程,案发当天,赵某自行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庭审期间当庭认罪。

当被问及为何砸坏银行的柜员机,赵某的回答让法官难以理解。赵某说,如果自己砸了柜员机,警察就会来抓他。家人没有及时汇款,身为家中独子的他想借此“气一气”家里人。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具体到本案,赵某因一时气愤打砸自动存取款机,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最终对其作出有期徒刑8个月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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