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长沙某大学学生,与郑某住在一个寑室。2013年3月24日郑某的手机在寑室里不见了。当时刘某和郑某一起找了,但是都没有找到。第二天刘某在床上玩手机时不慎掉到床底下,当刘某捡起手机时发现郑某的手机也在床底下的鞋盒子里。刘某准备把手机归还给郑某时,发现郑某已经购置了一部新手机就没有还给刘某了。
后来刘某被公安机关逮捕。经司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XXX元,案发后手机已经归还给了郑某。检察院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本律师受刘某的家属的委托,为刘某进行了如下辩护:
第一、被告人的盗窃金额较小,所盗手机本为二手手机,价值鉴定仅XXX元,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第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系初犯,偶犯,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一时糊涂贪图小利,加之平时法律意识不强才犯下错误。
第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多次表示悔改。依法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四、建议法庭只判决被告人缴纳罚金。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滕欢欢给予宽大处理,使其重新回归社会以,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只判决了XX元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