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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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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被货车挂伤的交通事故赔偿案
更新时间:2010-01-13
2009年3月29日晚20时30分许,被告李某驾驶大型汽车沿金牛区一十字路口由北向西行驶时,遇涂某在路边修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涂某受伤。涂某被送往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用去医疗费5030.32元,共用去交通费320元。该起交通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涂某负次要责任。肇事车辆挂靠在成都市华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行车证上登记车主为该运输公司,实为李某所有。被告李某致伤原告涂某后,至今未予赔偿。为此,涂谋委托本人诉至金牛区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对涂某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并要求被告运输公司对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驾车致伤原告,理应按交警队划分的责任赔偿原告受伤而造成的损失,借故推诿不及时赔偿是错误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没有投保交强保险。原告有权直接要求该肇事车辆的车主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肇事车挂靠运输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运输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维护了涂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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