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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就餐车子被盗 谁的责任更大
李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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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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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某装饰公司经理黄某准备与员工聚餐。

200725日晚,他先行赶到潍坊市新华路一家大型酒楼。1930分,公司员工陈某驾驶一辆高顶篷(柳微车)也到了酒楼,由于酒楼停车场已经没有车位,酒楼保安就引导他将车停在了酒楼旁边的人行道上。保安告诉陈某,2230分就可以把车停进酒楼停车场了。陈某感觉时间还早,就径直上楼就餐去了。

次日凌晨,当黄某、陈某一行人走出酒楼准备开车时,发现停在人行道上的高顶篷不见了。这辆高顶篷属于黄某所有。黄某非常生气,与酒楼理论,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黄某向所辖城区法院起诉,要求酒楼老板陈先生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陈某分别作为被盗车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均未按照酒楼工作人员要求将车开进酒楼停车场,因此黄某、陈某对车子被盗均有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黄某和陈某到陈先生所经营的酒楼消费,陈某驾车按照指示停放在酒楼旁的人行道,因此,酒楼对该车承担保管义务。酒楼主人陈先生应承担70%的责任,一审判决陈先生赔偿黄某车辆损失2.2万余元。

酒楼老板陈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潍坊市中级法院上诉。

他认为,黄某的被盗车辆并不是在酒楼的停车场丢失的,并且当时酒楼工作人员已作相关提示。当晚2330分,在黄某、陈某等人在包厢酒酣之际,酒楼工作人员还过去特意提醒他们:还有一辆汽车停在人行道上,现在可以将车开回酒楼停车场了。可是当时黄某、陈某都未在意。酒楼在这件事上已经仁至义尽,是黄某自己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黄某、陈某却认为,虽然酒楼工作人员有所提醒,但当时工作人员进包厢时说的车牌号并不是他所驾驶车子的车牌号,所以就没有注意,责任应在酒楼。

潍坊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和陈某到陈先生所经营的酒楼消费,陈某驾车按照指示,停放在酒楼旁的人行道,因此,酒楼对该车承担保管义务。而黄某、陈某消费至晚2230分时,并未按提示将车子放进酒楼停车场,因此,两人对该车丢失承担70%的主要责任,陈先生应对车子丢失承担30%的责任。一审判决扩大了陈先生的车辆保管范围。由此,改判酒楼老板陈先生赔偿黄某车辆30%损失95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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