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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颖康律师
广东-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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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成功为当事人挽回十七多万元损失
更新时间:2013-07-06

案情介绍:

2008年徐某与某大型家具中心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徐某租用家具中心的22、23号铺位,租期3年,合同还约定了租金、物业管理费、违约责任等事宜。合同期内徐某严格履行合同,按时交租,服从家具中心的管理,但在2010年8月份,家具中心突然向徐某邮寄一份《合同解除函》,称徐某已严重违约,决定与徐某解除租赁合同,两天之后家具中心对徐某的商铺进行封铺并将商铺内的物品清理出场。徐某与家具中心多次协商无果后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商铺装修损失。

庭审情况:

庭审中,家具中心称徐某存在多次严重违约行为,包括不服从其管理,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并有损害顾客的行为等,其提出解除合同收回商铺符合法律规定。为反驳家具中心捏造的事实,我方向法庭提交了家具中心在日常管理中对商户的评分表,表中显示徐某每月得到的评分均在90分以上,即评分制度的最高等级,为此徐某还曾被家具中心授予诚信商户。

法律分析: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从评分表中徐某的得分可知家具中心称所谓的违约行为只是一般违约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也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况且长期以来家具中心仍继续收取徐某的租金,即使人徐某存在违约行为,家具中心也以实际行动默认了接受徐某该行为。因此,家具中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属违法解除,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商铺已转租给他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家具中心应赔偿徐某的损失。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家具中心赔偿徐某的损失17多万元,家具中心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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