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宋雪萍律师
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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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
更新时间:2010-01-08
案情简介:
刘瑞和王晓峰(均为化名)系宁波市某中学五年级学生。3月10日上午,学校举行运动会。刘瑞和王晓峰在排球场旁边玩排球,在玩耍的过程中,两人相互争斗,刘瑞捡起石头砸向王晓峰头部,王晓峰当即倒地并鲜血直流。学校老师立即将王晓峰送往附近医院,王晓峰住院治疗50天。8月20日经司法鉴定,王晓峰头部构成十级伤残。王晓峰的父母与刘瑞父母、学校就赔偿事宜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王晓峰的父母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刘瑞的父母和学校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5840元。
案件办理经过:
接受原告王晓峰父母委托,代为提起诉讼。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到王晓峰所在学校进行调查取证,向王晓峰同学、老师了解事故发生具体案件情况。查阅《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晓峰的受伤是刘瑞与王晓峰在学校运动会期间玩耍过程中嬉闹所致,刘瑞捡石头砸伤王晓峰是导致王晓峰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刘瑞对王晓峰的受伤负主要责任,王晓峰负次要责任。学校对未参加比赛学生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故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刘瑞的父母和学校共承担王晓峰各项损失49750元。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办案心得:
从本案办理过程及法院审判来看,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赔偿,其民事责任由他的法定监护人承担,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这样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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