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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孟杰律师
广东-肇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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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诉人保肇庆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3-07-02

20121128856分,原告卢某驾驶车牌号为粤H12XXX号小汽车搭载着何某在二广高速上自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二广高速2651+300M路段时,因车头及左侧尾与路肩发生碰撞,从而发生车辆受损以及原告、何成亮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与何某被送至医院接受救治,受损车辆被送至肇庆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修理。

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155元;(2)修车费42615元;(3)拖车费396元;(4)停车费280元。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43446元。

本次事故给何某造成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4578.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3)护理费836元;(4)误工费:5845元。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11509.2元,原告已向何某支付完毕。

由于原告已于2012328日在被告中国人保肇庆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2426日至2013425日,并已缴纳了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为原告本人。其中,商业险的各项保险金额分别为:(1)车辆损失险60650元;(2)车上责任险(驾驶员)10000元;(3)车上责任险(乘客):10000元×4座。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应该在上述保险金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即应向原告支付保险金共计人民币53446元。经原告多次追索,但被告一直借故拒绝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特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保险金53446元。

经调解,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肇端民三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规定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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