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郑鸿容律师
云南-玉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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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异地被刷爆,起诉银行维权难,申诉翻案终获赔。
更新时间:2014-04-21

案情简介:

储户持银行卡和存折到银行取款,却被告之其账户余额为零。经查,储户银行卡的钱于前一天在某省某县的ATM机上分多次被全部取走。储户打拼多年积攒的钱就这样不翼而飞,与银行协商无果之下,储户一纸诉状把银行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审、二审均以储户不能证明其没有泄露过密码、案件是否涉及诈骗且未经公安机关处理等理由,判决驳回储户诉讼请求。储户收到终审判决后,非常气愤、失望,正所谓是痛心疾首。储户找到我,我倾听了储户的诉说,在看过相关材料后,一、二审法院判决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于是我向储户透彻地说明利害关系,当下就决定向检察机关申诉,以维护储户权益。

本案争议的焦点:

1、本案是否适用先刑后民?2、银行与储户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3、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本律师作为储户的代理人提出如下观点:

一、本案无需先经公安机关处理,而是应直接进入民事诉讼程序。银行卡被盗刷案件涉及的刑事诈骗和民事违约是两个独立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以刑事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的前提。货币是种类物,可替代性极强,储户将货币存入银行后,货币的所有权由储户转移给银行,储户享有的是对银行的债权,而不是存款的所有权。他人的犯罪行为侵犯了银行的权益,致使银行利益受损,不影响储户向银行行使债权。

二、银行未履行其应尽的基本义务,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一)银行违反了银行最基本的兑付义务,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二)银行未尽提供安全的交易设备、环境和程序的义务,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三、银行不向储户兑付存款的抗辩理由均没有依据。

储户举证证明其持有银行银行卡、存折和正确密码取不到存款,就完成了举证责任。银行认为储户不当使用银行卡或使密码泄露,造成存款被他人支取,依法应加以举证证明。

根据证据学原理,只能要求主张事实发生或者存在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要求主张事实不存在或者没有发生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本案中,银行主张存在储户使用银行卡不当或使密码泄露的情况,银行就应该举证证明;而不能要求储户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异地取款、没有不当使用工行卡、没有使密码泄露。

结果:检察院受理申诉,并向省高院提出民事抗诉书,省高院指定中院再审,审理后最终判决:银行赔偿住户全部存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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