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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兴春律师
海南-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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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成功辩护
更新时间:2013-06-28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海中法刑终字第7 6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符某某,男,1 9 6 889日出生于

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海口市**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家住海口市**村1 9号。因涉嫌犯受贿罪分别于2 01 015日、1 01 9日、2 01 11 01 9日被取保候审,2 01 231日被收押,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吴永群,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S,男,1 96 31 21 8日出生

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海口市**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委员,家住海口市**村8 7号。因涉嫌犯受贿罪分别于2 0 1 015日、1 01 9日、2 0 1 11 01 9日被取保候审,2 01 231日被收押,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仕强,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 9 6 731 4日出生

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海口市**村村民委员会委员,家住海口市**村37号。因涉嫌犯受贿罪分别于2 0 1 015日、1 01 9日、2 0 1 11 01 9日被取保候审,2 01 231日被收押,2 01 258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Y,女,1 9 7 354日出生于

海南省海口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海口市**村村民委员会妇女主任,家住海口市**村7 8

号。因涉嫌犯受贿罪分别于2 0 1 015日、1 01 9日、2 0 1 1

1 01 9日被取保候审,2 0 1 231日被收押,现羁押于海

口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 9 6 11 01 6日出生

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海口市*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家住海口市**村9 5号。因涉嫌犯受贿罪分别于2 01 015日、2 0 1 115日被取保候审,2 0 1 214日被监视居住,2 01 231日被收押,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男,1 9 5 472 7日出生

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海口市**村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职干事,家住海日市**村3 3号。因涉嫌犯受贿罪分别于2 01 015日、2 01 115日被取保候审,2 0 1 214日被监视居住,2 0 1 231日被收押,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本华,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H,曾用名王发禄,男,1 96 121 8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海口市**村民委员会委员,家住海口市**村1 7 9号。因涉嫌犯受贿罪分别于2 01 015日、2 0 1 115日被取保候审,2 01 214日被监视居住,2 0 1 231日被收押,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蔡兴春,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X,男,1 94 352 1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海口市**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副书记,家住海口市**村1 2 8号。因涉嫌犯受贿罪分别于2 01 015日、2 0 1 115日被取保候审,2 0 1 215日被监视居住。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符某某S陈某某Y王某某林某某HX犯受贿罪一案,于2 0 1 231日作出(2011)秀刑初字第1 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符某某S陈某某Y王某某林某某H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汲检察员陈皇新、代理检察员徐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符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永群,上诉人S及其辩护人王仕强,上诉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本华,上诉人H及其辩护人蔡兴春,上诉人陈某某Y王某某,原审被告人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 0 0 21 1月,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建火车轮渡南港码头时,为了确保粤海铁路轮渡航道正常安全通航,海口市人民政府对荣山寮村渔民放置在轮渡航道内的定置网进行清除。为对在航道海域从事渔业生产的荣山寮村渔民进行补偿和转产安置,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将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北侧、新海派出所对面的4. 6667公顷(7 0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给荣山寮村的安置补偿用地。因荣山寮村无能力缴纳该宗土地出让金,由海口市财政局拨付清航补偿款8 7 5 0 0 1 6元,作为土地出让金再缴入国库。2 0 061 031日,某村委会取得土地证号为海口市国用( 2006)0 06 6 7 3号、第0 066 7 5号的两宗面积共计7 0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用途为餐饮、旅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 0年。

20075月,经某村委会干部以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上述两宗土地的使用权和海南蕙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蕙丰公司)合作。68日,时任某村委会主任的L(另案处理)代表某村委会与蕙丰公司的负责人L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开发该7 0亩土地用于建设荣山寮度假村,荣山寮村委金以上述两宗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合作投入,蕙丰公司负责项目资金。之后,经某村委会干部和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以每亩2 1万元的价格将该7 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蕙丰公司。为了便于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经荣山寮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成立海南耀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鑫公司),L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决定将该7 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到耀鑫公司名下。72 8日,荣山寮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授权L与蕙丰公司签订耀鑫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次日,L代表某村委会与蕙丰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某村委会所持有的耀鑫公司的股权,以1 4 7 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蕙丰公司,在将上述两宗土地的使用权登记到耀鑫公司名下之日股权过户到蕙丰公司名下。2 0 0831 3日,海口市国土局根据某村委会和耀鑫公司的申请将上述两宗土地的使用权变更至耀鑫公司名下。之后,蕙丰公司以每亩5 5万元的价格将7 0亩土地转让给LY、韩靓。

2 0 076月至2 0 084月,蕙丰公司陆续将1 4 7 0万元付给某村委会。在《合作合同》签订后,经与符世平(某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另案处理)合谋,2 0 076月,LL位于海口市龙华路太阳城酒店8楼的办公室,向L提出购买该村土地需要另外支付该村全部村干部好处费的要求。L表示同意,并与L约定给全体村干部好处费5 00万元,后L依约将500万元陆续以转账和现金方式支付给L。收到该500万元好处费后,L分给符世平2 00万元,分给符某某S、阵育长、Y王某某林某某H等七名村干部,每人各9万元,分给X5万元,其余2 32万元由L个人占有。

另查明,被告人符某某S陈某某Y王某某

林某某HX2 01 015日向检察机关投案,并相继将各自收受的赃款全部上缴检察机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投案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符某某S陈某某Y王某某林某某HX2 01 015日向检察机关投案,检察机关于同日立案侦查,并对八被告人取保候审。

2、证人证言

(1)证人L的证言,证实:2 0 075月或6月,其听说某村委会70亩土地要卖,其也想购买这块地,就去找该村主任L,因国有土地不能自由转让,办理相关手续也比较麻烦,其与L商量用与某村委会合作的方式利用土地,L提出每亩21万元的价格,但要给某村委会所有干部5 0 0万元好处费,其同意L提出的条件。6月,其以蕙丰公司的名义与某村委会签订一份合作合同。7月,L对其说村民想直接将土地卖给其,其表示同意。但因为国有土地不能自由转让,可以以公司股份转让的方式来操作。某村委会成立耀鑫公司并将这7 0亩土地过户到该公司名下。72 9日,其以蕙丰公司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耀鑫公司的股份以1 4 7 0万元转让给蕙丰公司,每亩土地的价格是2 1万元,实际上将荣山寮村7 0亩土地卖给了蕙丰公司。协议筌订后,其以蕙丰公司的名义将4 5 0万元支付给某村委会,后其又以每亩5 5万元的价格将70亩土地转让给LY,收到转让土地款之后将1 02 0万元支付给某村委会

合同签订之后,其陆续给了L2 5 8万元现金。2 0 0 832 7日,L到其公司在太阳城8楼的办公室,将LS和符民章(符世平的父亲)两个银行账号给其,让其将剩下钱转到这两个账户里,同日,其将1 1 2万元转入L的弟弟LS的账户,将1 30万元转入符民章的账户里。这5 0 0万元是其给L和村干部的好处费。

(2)证人LS的证言,证实:L用其身份证在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一直都是由L使用。2 0 0 7L叫其送给X5万元。

(3)证人LY的证言,证实:2 0 08年初,其与L商定以每亩5 5万元的价格购买某村委会7 0亩土地,所有的手续由L办理。L以蕙丰公司的名义购买了某村委会成立的耀鑫公司的股权,即购买了该7 0亩土地。由L起草协议书,协议三方是耀鑫公司、蕙丰公司、其和韩靓。协议签订后,由L办理将股权从耀鑫公司变更到其和韩靓名下,其总共付37 9 0万元给L。在购买土地过程中,其从没有与某村委会的干部接触过。

3、中国共产党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委员会证明及户籍材料,证实:L20018月至案发任某村委会主任;符世平从2 0 055月至案发任某村委会党支部书记;被告人符某某2 0 018月至案发任荣山察村委会副主任;被告人SH2 0041 2月至案发分别任某村委会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被告人陈某某1 9 9 26月至案发任某村委会委员;被告人王某某Y2 0 018月至2 0 079月分别任某村委会副主任、妇女主任;被告人林某某2 0 049月至2 0079月任某村委会计划生育专职干事;被告人X2 0 055月至2 00 79月任某村委会党支部副书记;八被告人均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物证、书证

(1)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报[2003] 45号文件、海秀府函[200357号文件、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用[2003] 564号文件、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秀府[2004] 76号及8 9号文件、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报[2005]186号文件、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琼土环资函[2006] 62号复函、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土环资用字[2006] 217号文件及7 5 9号复函、海口市财政局海财预[2006] 464号文件,证实:2 0 021 1月,为确保粤海铁路轮渡航道正常安全通航,海口市人民政府对秀英区荣山寮村、新海村渔民放置在航道内的定置网进行清理,为对在航道海域从事渔业生产的荣山寮村渔民进行补偿和转产安置,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将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北侧、新海派出所对面的4. 6667公顷(7 0亩)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给荣山寮村的安置补偿用地,土地用途为旅游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午限为4 0年,出让土地价格补偿标准为12.5万元/亩。因荣山寮村无能力缴纳土地出让金,由海口市财政局从土地出让金中拨付清航补偿款8 7 5 00 1 6元,作为该宗土地出让金再缴入国库。同时要求荣山寮村用地时必须严格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执行。

(2)海口市土地使用权申报、审批、登记、发证表,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卡、使用权证、使用权出让合同,证实:某村委会2 0 061 03 1日取得面积为26302. 35M2和面积为20364. 67 M2(两宗地的证号分别为海口市国用( 2006)006 6 7 3号、第006675号)两宗土地的使用权。两宗土地作为市政府对粤海铁路轮渡清航补偿,出让金共计8750016元由市政府代缴。土地用途为餐饮、旅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 0年。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0以上。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 3)荣山寮村农户浮位航道内占用补偿对兑表、某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书、某村委会会议记录及公告、合作合同、申请书、股权转让协议、章程修正案、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注册号变换证明、某村委会承诺书、市国土局重大事项集体会审表、国有土地使用证、海口市士地使用权申报、审核、登记、发证表、市国土局市土环资籍字[2009] 370号文件、耀鑫公司股东会议纪要、关于请求协助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的函,证实:①2 0 051 11 5日至2 0 0 752 3日,L王某某H协助某村委会向村民发放浮位补偿款。②2 0 0751 0日和2 6日,经某村委会干部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该村名下的海口市国用(2006)006 6 7 3号、第0 06 6 7 5号两宗土地和蕙丰公司联营合作,并于68日予以公告。68日,某村委会与蕙丰公司签订合作荣山度假村的合同,约定荣山寮村以上述土地作为合作投入,蕙丰公司负责项目资金。7月,某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为解决联营合作的问题,成立耀鑫公司,法定代表人为L。超过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表决同意将该村委会名下的上述两宗土地的使用权办理至耀鑫公司名下。72 8日,荣山寮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授权L签订耀鑫公司股权转让合同。2 9日,L代表荣山寮村委与蕙丰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荣山寮村委将所持有的耀鑫公司100%股权(价值1 4 7 0万元)转让给蕙丰公司,在将上述两宗土地的使用权登记到耀鑫公司名下之日股权过户到蕙丰公司名下。2 0 0 831 3日,上述两宗土地的使用权人更名为耀鑫公司。2 0 0971 5日,海口市国土局出具情况说明:因荣山寮村没有开发资质,该村在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由本村控股的耀鑫公司。2 0 07年该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将上述两宗土地登记在村委会成立的耀鑫公司名下,同时该村向市国土局提出更名申请。2 0 0835日经国土局集体会审认为,土述更名行为符合《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局将两宗土地更名登记在耀鑫公司名下。③2 0 0832 0日,耀鑫公司股东会议同意股东某村委会将持有的耀鑫公司股权转让给LY、韩靓各5 0%,荣山寮村委不再持有耀鑫公司的股权,免去L法定代表人职务,LY为法定代表人。2 1日,蕙丰公司以将受让耀鑫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蕙丰公司为简化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要求某村委会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时,股东直接由某村委会变更为LY和韩靓。

(4)工商登记资料,证实:蕙丰公司于2 0 0 131 4日登记成立,董事长为L。耀鑫公司于2 0 0771 0日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L,股东为某村委会和周耀燎。2 0 0 832 0日,耀鑫公司股东由某村委会变更为LY、韩靓,法定代表人变更为LY

(5)协助查询通知书及银行流水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款收据,证实:2 00832 4日至2 8日,L从银行账户陆续支取5 00万元。32 7日,L1 1 2万元分三笔4 9万元、4 9万元、1 4万元转入户名为LS,卡号为6 2 2 7 0 0 3 5 2 5 8 0 0 0 32 7 5 3的建行账户,将1 3 0万元存入户名为符民章的银行账户。2 0 0 768日至2 00862 6日,蕙丰公司先后将共1473. 9876万元转入某村委会的银行账户。2 0 0859日,某村委会出具一份收据,内容为“收到耀鑫公司股权转让款1 4 7 0万元”。

(6)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2 01 015日,符某某S各遐还赃款9万元;15日、1 2陈某某分别退还赃款4.6万元、4.4万元;17日、12日、1 5Y共退还赃款9万元;16日,王某某林某某X分别退还赃款9万元、9万元、5万元;17日,H退还赃款9万元。

5、同案犯L的供述,其供认:2 0 075月或6月,L说要买某村委会7 0亩土地,出价每亩2 1万元,总价1470万元。某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决定,将土地卖给L。刚开始村委会想与L的公司一起合作开发这块土 地并签了一份合作合同,后来村民不同意,就和L商量直接将地卖给他。因土地不能直接买卖,为方便操作,以村委会的名义注册耀鑫公司并将70亩土地过户到该公司名下。耀鑫公司的股东是某村委会和一个自然人股东周耀燎,周耀燎是L找来的,没有出资但占公司10%的股份,之后,周耀燎退股。7月,其代表某村委会与蕙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耀鑫公司100Vo的股权即将70亩土地卖给蕙丰公司。签订合同、协议都召开村委会会议。

在签订合作合同时,其到L在龙华路的太阳城酒店的办公室跟L谈,如果L要购买这7 0亩土地还需要给村委会全体干部好处费,L答应给5 0 0万元好处费。其从L处陆续拿走2 5 8万元现金,自己留约8 9万元,分给符世平7 0万元,分给符某某S陈某某YH林某某王某某七名村干部每人9万元,都由其来发现金,给钱的时候都只有其和拿钱的那个干部在场,其让弟弟LS5万元交给村干部X,衬干部都知道这些钱是L购买村里的土地给的好处费。剩下2 4 2万元,L通过转账方式分别付给其1 1 2万元,给符世平1 3 0万元。其总共得到2 00多万元好处费,符世平分得2 0 0万元好处费。当时卖地给L时,其和符世平商量从L处拿500万元的好处费,只有其和符世平知道L给村委会5 0 0万元好处费。这5 00万元的好处费都是由其向L要的。

6、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其供认:为尽快将补偿款发到村

民手里,某村委会经过讨论决定将政府补偿的70亩土地转让。后村委会主任L找到蕙丰公司,价格是每亩2 1万元,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某村委会经过讨论决定成立耀鑫公司,将该7 0亩土地从某村委会过户到耀鑫公司名下,再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股份转让给蕙丰公司,70亩土地最终以每亩2 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蕙丰公司。2 0 0 77月或8月左右的一天,L在海口市海旬岛五路金海岸酒店旁边的加油站交给其8万元,之后又交给其1万元,其知道这是蕙丰公司为了感谢某村委会在出卖土地过程中给予的帮忙,给了村委干部一笔好处费,9万元是其分得的好处费。其不认识L及蕙丰公司的人,卖土地的事都是L出面和蕙丰公司商谈。

(2)被告人S的供述,其供认:2 00 7年初,荣山寮村

委会主任L召集村委委员和村民代表讨论将7 0亩土地转让

给蕙丰公司,每亩2 1万元,总价1 4 7 0万元。经某村委会讨论通过土地转让的事,其在会上也投了赞成票,并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L私下告诉其,将7 0盲土地转让给蕙丰公司后,他会

给其几万元好处费。这70亩土地都是由L具体操作转让的,其不清楚其中的细节。2 0 077月的一天,L在海口市玉沙

路椰海大酒店停车场交给其1万元;8月或9月的一天,L

在海口海秀路海南军区司令部门口交给其8万元。L给这9

万元时对其说这些钱是蕙丰公司为了感谢某村委会在出卖土

地过程中给予的帮助,给了某村委会一笔好处费,这9万元

L分给其的好处费。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其供认:、2 0 0 76月或7月左

右,由于粤海铁路征用了荣山寮村的土地,政府给荣山寮村划拨

了一块7 0亩的土地作为补偿,为了尽快将补偿款发到村民手里,

某村委会经过讨论,决定将这7 0亩土地转让出去,转让款作

为补偿款发给村民。后来L找到一位买家,并召开村民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7 0亩土地最终以每亩2 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对方,

谈判及相关的转让手续都是L具体操作,其不清楚其中的细

节。合同签订后,L在玉沙路的椰海大酒店一楼大厅交给其

好处费1万元。不久,L在海口市滨海立交桥旁的海景湾大

酒店门口交给其好处费8万元。其不清楚其他人有没有收到好处

费。

(4)被告人Y的供述,其供认:2 0 07年,村里将7 0

土地以每亩2 1万元的价格卖给一个老板,其参加村里为卖地召开

的会议。L说过卖地的老板要给其喝茶的钱,后L分两

次一共给其9万元的好处费,L给钱时对其说,这些钱是买

地老板给的喝茶钱。L给钱是因其是村干部,其当时不知道

王录症是否也给钱给其他村干部。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其供认:2 00 7年,荣山寮村将

70亩土地卖出后,L先后共将9万元的好处费给其。其没有

见过买地的老板,也不知道买地老板是谁,都是L具体操作。

转让荣山寮村7 0亩土地是村委会干部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举手

表决方式决定,其作为村委会副主任,也举手同意了,并在卖地

协议上签名。在此之前,L曾对其说,买地老板承诺土地成

交后会给其好处费,这9万元是买地老板给的好处费。

(6)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其供认:荣山寮村召开村民代表

会议,讨论向蕙丰公司转让7 0亩土地的议题,其作为村民代表参

加这些会议。会上,所有村民代表都同意以每亩2 1万元的价格将7 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蕙丰公司。之后,L先后共将9万元

给其,L对其说这些钱是转让土地的好处费。

(7)被告人H的供述,其供认:因粤海铁路要开发新航

道,需要清理荣山寮村村民在海上的作业网具。海口市政府为了

解决荣山寮村渔民的生活和转产,给荣山寮村划拨一块7 0亩的国有土地作为补偿。2 00 75月或6月,经过多次召开村委会、党

总支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转让荣山寮村的这7 0亩土地,将土地转让款作为土地补偿款分发给村民。大约过了一个或

两个月,L召开村两委委员会议时提出,蕙丰公司有意买这

7 0亩土地,问大家有什么意见,与会的委员都觉得如果出价合理,

可以考虑将地转让给该公司。一段时间后,L又告诉大家,

蕙丰公司愿意以每亩2 1万元的价格购买这7 0亩土地,总价1 4 7 0

万元,与会的委员表示同意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按手印。大约半

个月后,荣山寮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经表决同意以每亩2 1万元

7 0亩土地转让给蕙丰公司。6月左右,L代表荣山寮村与

蕙丰公司正式签订了转让土地合同,以每亩2 1万元的价格将7 0

亩土地转让给对方0 8月的一天晚上,L约其在海口市玉沙路椰海大酒店喝茶时,送给其1万元,并说土地卖了,这些钱是

给其喝茶的。8月或9月的一天下午,L约其喝茶,并将8

万元给其’又说给其喝茶的。L为了感谢其对转让土地的支 持才分给其9万元。村委会委员没有见过蕙丰公司的人,其不清

楚土地转让合同的协商、洽谈细节。

(8)被告人X的供述,其供认:2 0076月或7月的

某日中午,L的弟弟LS5万元给其。其知道这5万元 与某村委会卖村里的7 0亩土地有关,是买地老板给的好处

\'不是LS给的钱。村委会干部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举手表

决的方式同意将7 0亩土地以·每亩2 1万元的价格卖给老板。其是

村民代表,也举手同意了,并在卖地协议上签字并参与办理该地

土地证等事宜。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符某某S陈某某Y

王某某林某某HX身为某村委会干部,在村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利,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其中,符某某S陈某某Y王某某林某某、王

宏强各收受9万元,X收受5万元,八被告人收受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符

世庄、陈某某Y王某某林某某HX的犯

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但指控符某某、符世

庄、陈某某Y王某某林某某HX犯受贿

罪,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符某某S陈某某、陈

燕菊、王某某林某某H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

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八被告人在案

发后主动向检察机关上缴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王

信章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遂判决:一、被告人符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

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S犯非国家工作

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被告人陈某某犯非国家工

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被告人Y犯非国家

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被告人王某某犯非国

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被告人林某某犯非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被告人H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被告人X

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九、

被告人符某某S陈某某Y王某某林某某、王

宏强、X上缴的赃款共计6 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

称:符某某系初犯,归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

情节,并积极退赃9万元,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原审被告人S不服,提出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案发后S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9万元,请求二审法院适用缓刑。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系初犯,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或免于刑事处 罚。

原审被告人Y不服,提出上诉称: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全部退赃,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全部退赃,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

原审被告人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但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全部退赃,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

原审被告人H不服,提出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H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9万元,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缓刑。

原审被告人X服判。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各上诉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又全部退赃,建议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符某某S陈某某Y王某某林某某H及原审被告人X在 担任荣山寮村干部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符某某S陈某某Y王某某林某某H各收受9万元,X收受5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二审期间,上诉人符某某及其辩护人,上诉人S及其辩护人’上诉人H及其辩护人,上诉人陈某某,上诉人林某某的辩护人,原审被告人X,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均未提出 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

上诉人林某某Y王某某向本院提交认罪书,以证实林某某Y王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请求二审法院 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质证,出庭的检察员认为,各上诉人均自愿认罪,并具有自首、全部退赃的从轻量刑情节,建议二审法院从轻处罚。该认罪书与本案有关联,能够证实林某某Y王某某具有悔罪表现,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符某某S陈某某Y、王任

章、林某某H及原审被告人X身为村干部,在村集体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

他人谋取利益,其中,符某某S陈某某Y、王任

章、林某某H各收受9万元,X收受5万元,数额较

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符

世辉、S陈某某Y王某某林某某H、王

信章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

处罚;案发后,上述八人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各上

诉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又自愿认罪,且全部退还赃款,具有一定

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

大不良影响,对各上诉人可以宣告缓刑。故各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有理,予以采纳。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对各上诉人从轻处罚的

检察意见有理,应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2012)秀刑初字第1 9

刑事判决第八、九项,即被告人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符某某S陈某某

Y王某某林某某HX上缴的赃款共计人民

6 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撤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2)秀刑初字第1 9

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即被告人符某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S犯非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陈某某犯非国

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Y犯非国家

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某某犯非国家工

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林某某犯非国家工作

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H犯非国家工作人

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上诉人符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上诉人S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上诉人陈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上诉人Y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上诉人王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上诉人林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上诉人H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欧丽珍

代理审判员 刘开廷

代理审判员 秦恩轩

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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