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郭叔平律师
河北-邯郸
从业17年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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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09-12-26

【案情简介】
原告:是涉县某某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涉县白灰厂
被告:李某某,原系涉县白灰厂办公室主任
2006年10月,时任某某县白灰厂办公室主任的李某某的儿子李小某[当时也在某某白灰厂从事汽车修理工作]驾驶冀D8383轿车回家时于迎面而来的张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冀D8383蓝鸟轿车损坏。后在申某的介绍下,李小某在原告处修车公产生修理费13000元. 2009年5月1日原告向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偿付原告汽车修理费13000元及起诉后的利息。
【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涉县某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被告:涉县白灰厂
被告;:李某某,男,成人,汉族,农民,住涉县井店镇某某村。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汽车修理费13000元及起诉后的利息。
2. 由被告承担本案件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4年10月4日,10月15日,10月20日,11月20日,12月12日,12月20日,12月28日被告在原告处修车欠下修理费13000元,之后,原告每年都不间断地向被告催要未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涉县人民法院
原告:涉县某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2009年5月1日
【举证】
2009年5月5日本律师接受被告李某某的委托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介绍信》
2. 《调查笔录》两份
3.某某汽车修理厂《固定资产登记表》
4.《证明》
5.冀D8383轿车行驶证
【开庭】
在法庭审理中本律师依法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在法庭中主要证明以下事项:
一. 李某某是该白灰厂的办公室主任。
二. 李小某是该白灰厂的职工。
三. 李小某2006年10月驾驶冀D8383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履行职务行为所致。
四. 冀D8383轿车归某某白灰厂所有。
五. 该修理费上了某某白灰厂的财务账。

【判决】
开庭之前被告某某白灰厂未到庭参加案件的审理。案件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2009年8月28日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涉民初字第496号
原告:涉县某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址:涉县某某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职务:董事长
被告:涉县某某白灰厂
被告:李某某,男,1957年3月2日生,汉族,工人,住涉县某某村。
委托代理人:郭叔平 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某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白灰厂和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和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以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0月4日,10月15日,10月20日,11月20日,12月12日,12月20,12月28日,被告在原告处修车欠下修理费13000元,之后原告每年都不间断地向其催要,被告都予以拒绝,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给付汽车修理费13000元及其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件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供了汽车修理单据四份和证人申某的证人证言。
被告李某某辩称:1.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2.被告李某某到原告处修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3.原告起诉李某某主体错误。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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