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如何确定夫妻间的拆迁补偿权益归属
任海全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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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从业25年

【案情简介】

甲为某村宅基地使用权人,2005年凭建房许可证盖房10间,2006年甲与乙登记结婚后共同居住在上述房屋中。2011年该村拆迁,甲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书后可以获得105万元的拆迁补偿款。甲欲通过拆迁政策购买两套价值总计50万元的定向安置房,并确定自己为房屋产权人。但由于对购房后所剩余的55万元补偿款夫妻二人在使用和分配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迟迟不能签约,于是乙来到我所咨询甲购买的定向安置房及余下的55万元补偿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处理结果】

在律师主持调解下甲乙双方就拆迁补偿协议中的房屋装修补偿费2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达成了一致意见,后在拆迁期限内与拆迁人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

【律师评析】

1、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前个人财产的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律师认为,本案中的被拆迁房屋属于甲婚前的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认定一项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简单看其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还应结合财产的具体性质和来源综合地予以认定。大多数的拆迁补偿款是由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装修补偿、搬迁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等内容构成。本律师认为被拆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与区位补偿价主要对被拆房屋等地上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因失去房屋、失去土地所受到损失的补偿。搬迁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等可能具有补偿给家庭成员的性质。

甲购买的回迁安置房亦属于个人财产,因为:第一,根据该村拆迁定向安置房认购政策中明确规定户籍在拆迁范围内的人口具备认购定向安置房的资格,认购资格的指向性非常明确,依据政策乙未被列入安置人口的范围。第二,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的50万元只是原有财产价值的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的来源始于婚前,故甲购买的回迁安置房属于原房屋所有权的自然延伸,因此应属甲婚前个人财产。

购买回迁定向安置房后的余款包含房屋装修款补偿款20万元、区位补偿价35万元,其中装修款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区位补偿价系甲个人财产。甲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二人共同积攒的工资对十间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故乙基于婚姻关系而应对装修补偿款享有夫妻共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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