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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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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致事故,保险公司可追偿
更新时间:2013-06-26

无证驾驶致事故,保险公司可追偿

基本案情:201122214时四十分左右,毕某持有超期未审的驾驶证驾驶“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淄博第五人民医院事故处将案外人司某某撞伤。经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毕某未取得驾驶资格上路行驶,疲劳驾驶,观察情况不够,为确保安全,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外人司某某于2011323日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毕某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某区人民法院第****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认定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案外人司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万余元。由于被告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案外人司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之规定向毕某依法追偿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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