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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抗诉案代理词
李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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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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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抗诉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郭XX的诉讼代理人,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现就不能成立的理由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一审时原告郭XX起诉的理由为确认之诉,即请求确认王汉生与赵春彬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并没有超出诉讼请求。

二、检察院称“经审查查明王XX于19993月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其中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土地权属来源注明:划拨)”能够证明王XX为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既然土地权属为划拨土地,在没有经国家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王XX擅自与赵XX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即为无效合同,法院判决没有错误。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没有错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而言,原告起诉的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而在王XX与赵XX双方签订合同时土地使用权没有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审法院以《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作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判决是正确的。至于此条后部分:“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的规定,是指合同的相对方,即赵XX在原告起诉前经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此合同为有效,而本案中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与本案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不属于本案的原被告,又不是本案的第三人,其取得本案争取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及是否有效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XX市人民检察院以此为理由来进行抗诉显然是没有读懂法律规定、混淆了法律关系与不了解诉讼案由所造成的。

四、检察院称“一审法院判决王XX与赵XX于200283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事实上支持了郭XX的诉讼请求,导致法院的判决结果与认定事实自相矛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一审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查明违法,侵犯了国家财产权利的事由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侵犯国家利益的行为无效时,享有主动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

综上所述,检察院对于本案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请贵院在合议时考虑以上代理意见,驳回检察院的抗诉。

代理人:李书华律师

201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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