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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书华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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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缓执行申请书
更新时间:2013-06-25

延缓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王XX,男,19 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惠州市河南岸XX大厦 房,身份证号:电话:

被申请人:肖XX,男,196432日出生,汉族,现住惠州市。

申请事项

申请延缓执行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因一、二审判决错误,被申请人不具有施工主体资质的无效合同认定为有效,并且申请人已经全部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不但没有完成工程施工工作,反而恶人先告状提起诉讼,申请人因认为自己已经全额付款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有必胜的把握,所以没有委托律师,但因申请人不懂法律规定没有在一二审中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及没有想到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法院不予认定的现实情况,导致申请人败诉,现申请人已经委托律师并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相信法院会公正判决,因此,现申请贵院延缓执行,待近几日省高院会向贵院出具中止执行裁决书,以免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失而无法挽回。

特此申请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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