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2013)粤 律(民 )字第( )号
甲方:乐XX,女,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惠州市惠城区河南XX大厦G幢402房,身份证号:36012419590XX,电话:1380983XX
乙方: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XX路XX大厦 邮政编码:510030
电话:0208303XX 传真:020 836XX
甲方因 与惠州市XX有限公司就甲方购买XX大厦G幢402号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指派罗振球律师、李书华律师作为申请仲裁裁决的委托代理人,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指派罗振球律师、李书华律师在约定的法律事务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对方当事人名称:惠州市正泰实业有限公司。
2、案由: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第二条 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包括:
代为诉讼与非诉讼事务,包括:1、提供法律咨询 ; 2、代书法律文书 ; 3、代为查询、取证 ;4、调解、和解;5、申请仲裁裁决;6、参加仲裁庭审活动;7、代收法律文书等
第三条 委托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乙方已将特别授权的法律规定向甲方作出特别说明):代为参加仲裁裁决活动;代为变更或者放弃仲裁请求;承认仲裁请求;进行调解或者和解;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指派罗振球律师、李书华作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师委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在本委托事项未完成时甲乙双方不更换律师;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
三、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四、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五、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六、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七、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接收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开具收据并加盖公章并妥善保管。委托代理关系终结后,乙方应返还从甲方处领取的所有文件材料。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三、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四、甲方指定罗振球、李书华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委托代理人;
五、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律师代理费
经甲方主动要求要律师风险代理,协商后乙方同意,甲方先交付叁仟元(3000元)作为案件的诉讼费用及前期费用,胜诉后(即仲裁裁决请求得到支持后甲方自愿给付律师代理费用贰万元(20000),如果败诉(即仲裁裁决请求被驳回)的,不再支付律师代理费用,即支付律师代理费用的高额风险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自愿以本案涉案的房产做担保,在胜诉后如果不及时给付律师代理费用,乙方有权以此房屋优先得到赔偿。
第七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包括在前期的费用中):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另行指派代理律师未知会甲方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四条第五至七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十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五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收费。
二、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四条第五至七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甲方应支付未付的律师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四、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径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仲裁所涉的全部费用(如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等)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自甲乙双方或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项为止。
甲方: 乙方:
代表: 承办律师:
2013年 月 日 201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