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沙井xx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为台湾知名电脑主机板生产企业,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为中国大陆电脑及相关设备的销售商,业务期间被告分九次共向原告订购了金额为5430972元的货物,然被告在收货后却一直拖欠全部货款未付,后原告委托欧辉律师起诉被告,由于本案业务均是通过电子邮件和传真的方式进行,而法院对电子邮件和传真作为直接证据在认定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之后欧辉律师通过调查取证,补充了大量证据,并对电子邮件行进了证据保全,本案通过开庭、举证、质证、辩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传真和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430972元及违约金。后本案通过重审、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终审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430972元及违约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