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与社会和谐同步
案情简介
一、2011年,小区物管甲欲违规收取装修公司某工作人员进入小区的停车费,装修公司工作人员认为不应当承担该违规收取的费用,导致装修公司工作停滞。随即,装修公司工作人员几人共同前往该小区找物管甲理论,其后因言语不和导致矛盾升级为打架斗殴。装修公司项目负责人乙赶到,见状欲制止。小区其他物管人员无法分清装修公司人员,误打了乙。此时,乙转变态度帮助其工作人员加入混战导致物管甲伤。
甲的伤害结果经鉴定为轻伤。装修公司工作人员及乙被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
二、2011年一天早上7,装修工人甲、乙欲将装修需要的河沙运送进去装修业主的房屋,在小区门口告示:需将河沙改为袋装运送进入小区保存小区环境卫生。装修工人甲在小区物管人员的指示下,将河沙倒在某店铺门口,准备装袋。
8点,店铺老板丙上班开门,善意提醒甲、乙尽快将河沙运走,店铺门口实行三包,要保持整洁。
10点,店铺老板丁和甲、乙交涉,建议尽快将河沙运走,由于言语不和导致矛盾升级,装修工人甲、乙和丁发生抓扯,见状,丙立即过来帮丁,乙便和丁发生抓扯,乙用砖打丁,丁用拳头打丁。
经鉴定乙的伤情为轻伤,丁被涉嫌故意伤害案件起诉至法院。
三、2011年,甲、乙一起打牌,因言语不和发生抓扯,甲反手一拳导致乙头部受伤。经鉴定乙的伤害为轻伤,甲被涉嫌故意伤害案件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案件一:事发后,装修公司工作人员及乙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让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弥补,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判处乙一年缓刑二年。
案件二:事发后,丁主动投案成立自首,自愿认罪,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程序,判处丁一年有期徒刑。
案件三:事发后,甲拒不认罪,认为自己不存在故意伤害的主观意图,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判处甲三年有期徒刑。
律师意见:
以上案件均系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案件,双方均没有伤害的预谋。均是事出有因,伤害行为简单,主观恶性不大。法院对类似的刑事案件往往会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查明事实,依法判决。从另一个方面,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都会被定罪量刑,只是量刑不同而已。
2012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刑事和解制度,针对由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出台,对以上类似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符合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的,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有可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样无疑是对这类出乎意料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福音,最终的结果能实现三赢,被告人得到了更加合法合情合理的处罚、被害人及时得到了赔偿、国家制度得以维护有利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