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在武汉市发生一起机动车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交警大队依据,机动车辆鉴定报告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为机动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1、死者未取得驾驶证、行车证属于无证驾驶‘2、死者与驾驶员负同等责任。
经本律师分析发现死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与厂家的说明书上所标注的型号不符。据此向事故发生地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结案获赔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