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刘美锋律师
陕西-西安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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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更新时间:2013-06-15
案情简介:张XX与李XX是一个村得,2005年农历腊月,原、被告经赵XX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1月7日登记结婚4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结婚之前男方给女方家彩礼两万元,给女方买了首饰(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和化妆品共花了8000多元。婚后 第7天女方以出门找那个工作为由而离开家。一直在外面4年都没有回过家,男方一直在家苦等着,耗费了自己的青春。男方还在女方的QQ空间里发现了女方和一男子的亲密照片。
案件焦点:一、男女双方结婚后的六天是否属于共同生活。二、彩礼应否返还。 案件分析: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一方父母u等向第三人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做为结婚条件的行为。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应该自主自愿,充分体现当事人的个人意志,我国婚姻法 明确规定禁止该行为。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一方要求离婚的,应按自主离婚处理,经人民法院调节无效事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离婚时,婚前一方向对方索要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女方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以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而且这个给付行为导致了男方之后的生活很困难。而且女方花婚后第七天就离家,双方并未一起共同生活。因此女方应该返还男方的彩礼。 判决结果:一判决准予离婚,二,女方返还男方彩礼两万元。三,驳回男方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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