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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更新时间:2013-06-13

XX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介绍:

XX,女,1982824日出生,刑事拘留前任佛山市XX一日资企业采购员,在任采购员期间,李XX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取客户支付的好处费约人民币20000元,公安机关立案后,李XX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案件情况,因李XX已经怀孕在身,在其被刑事拘留后的第二天,被取保候审。一审法院判决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李XX不服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犯罪罪名成立,但量刑过重,二审判决李XX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犯罪罪名成立,但量刑过重,二审判决李XX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观点:

一、李XX在本案中收取客户给付的好处费,但并没有因此给企业造成任何的经济损失,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李XX在案件中收取客户的好处费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

三、李XX刚刚生育完孩子,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身为母亲的李XX的抚育,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请法院对李XX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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