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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城女”是否应当享有本村村民待遇
更新时间:2013-06-11

“嫁城女”是否应当享有本村村民待遇

【案情简介】

200310月份,柳某某和四川省城镇居民张某登记结婚,因国家政策原因限制一直未将户口迁出。20124月份,该村组给本组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50000元,却拒绝给柳某某分配。

【律师分析】

魏宪合律师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征用土地补偿款是对被征用土地所有人的补偿,该补偿应由土地共有人共同享有。原告系被告村村民,登记结婚后,因国家政策原因一直未将户口迁出,且原告的新农保、农村合作医疗费用均交在被告处,其女因补报往年出生将户籍登记在被告村组,原告登记户籍时间在被告村征地款分配方案限定的统计户口时间之前,亦未在别处享受村民待遇。故,原告应享有与本组其他村民同等待遇,二被告应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该原告所在小组承担给付之责,被告村委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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