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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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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心态是判断下游犯罪行为人与上游犯罪行为人是否共犯的关键
更新时间:2013-06-11

20073月初,王x(已判刑)致电被告人朱某称有12000米的废旧电缆需处理,朱某即与王x商定以430万元的废铜市场价收购该批电缆。期间,朱某发现王x所称的电缆实际为天尊公司生产的全新电缆。为牟取非法利益,朱某在明知该批电缆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根据王x的要求,分两次组织车辆至天尊公司(王x在向天尊公司介绍朱某时称之为朱经理,朱当时并未表示异议)仓库提货,将王x以合同价660余万元从天尊公司骗得的24卷电缆运至江苏某废金属交易市场,以450余万元的低价销售给他人。后朱某支付给王x赃款410万元,其从中非法获利40万元。后王x支付给天尊公司货款200万元,余款挥霍殆尽,被害单位天尊公司实际经济损失460余万元。20079月,天尊公司报案后,王x被抓获并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刑罚,朱某逃逸。201153日,朱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控辩双方关于朱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朱某退赔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某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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