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法定的生育行为应以婚姻关系为前提
父母子女关系不属于公众隐私范畴,而是应当公示的社会基本关系。当这种关系成为一种隐私时,往往都是母亲心里天大的秘密,直至某一天被事实真相出卖。有一个2005年的数据,说北京有15%做亲子鉴定的爸爸们在为别人养孩子,也就是说, 100个去做亲子鉴定的人之中,有15个不是孩子的亲爸爸。这个数据的真实性值得怀疑,不过我们不妨揣测一下,那15个帮别人养孩子的爸爸,知道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之后,第一反应会是怎样的?
从法律上说,法定的生育行为应该以婚姻关系为前提,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行为,若一方违背“互相忠实”的义务,在婚内与他人生育,显然是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利。那些替别人养孩子的爸爸们当然要维权了!而维权的对象,是同床共枕的妻子。昨天他们可能还在算着家里共同的存款,今天丈夫就要求老婆补偿他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了,还要狠心抹杀掉养育孩子多年而产生的感情。这种巨大的角色转换,给男人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
本案中,法院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判决女方向男方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13年的抚养费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