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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寅虎律师
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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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3-06-04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律师事务所受邹某母亲之委托,指派由我担任被告人邹某的二审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当事人以及参加庭审,在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有了全面而清晰的了解后,本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本辩护人的主要意见是:

辩护人对于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刑罚明显过重,辩护人同时认为应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一、结合本案一审及二审认定的相关犯罪情节和犯罪事实,本案的被告人邹某显然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被告人邹某判处死刑明显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的原则。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邹某有如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具体如下:

1、被告人邹某系初犯,没有任何前科劣迹,且其在归案后积极主动地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也表现出了足够充分的悔罪态度。

2、被告人邹某杀害被害人的行为系事出有因,其行为应属于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故此,对被告人该行为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本系夫妻关系,由于婚后感情不合而闹离婚,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本意是与被害人商谈婚姻及女儿抚养问题的,当时并未产生任何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但由于在商谈过程中受到被害人言语的强烈刺激,加上长期以来夫妻关系矛盾的累积,致使被告人一时失去理智,丧失了应有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而临时起意持刀将被害人捅伤致死。

3、被告人尚有年仅6岁的女儿需抚养成人,在女儿已失去至亲的母亲之后,如果其再失去至亲的父亲,则更将对其幼小的心灵造成完全无法承受和无法磨灭的痛楚,故此,辩护人在此也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女儿即将面对的成长环境,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所述,辩护人提请法庭切实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认真研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正确审理和慎重判决,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改判死缓,对于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如此既能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同时也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体现我国刑罚“宽严相济、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的基本刑事政策和矫正犯罪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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