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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建稼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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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贩卖毒品案成功改变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案
更新时间:2013-06-04

被告人章某,男,河南人。邹于2006年4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06年9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8月吴某因贩卖毒品案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供出其毒品是章某贩卖给他的,并一共从章某处购得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二次,每次25克。为立功,其在公安民警的监视下以要购卖冰毒为由打电话给章某,后章某携34.9克冰毒前往至约定地点时被抓获。章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苏州市公安局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江苏**律师事务所柏**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作为被告人章某的辩护人。

难点:

1、章某已查实涉嫌贩卖毒品冰毒共计34.9克,本案件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七年;如果吴某所交待的其前二次从章某处分别构得各25克冰毒被认定的话,则章某贩卖冰毒的数量达到了84.9克,则量刑起点达到在期徒刑十五年。

2、章某多次前科,且系累犯,量刑时会从重处罚。

律师工作:

柏**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章某,发现除了吴某供述,侦查机关无其他证据证明章某之前邹二次贩卖冰毒给吴某的事实;而其被抓获时则是由于侦查陷阱而携带了冰毒前往,无其他证据证明章某贩卖冰毒给吴某。辩护人查阅了大量资料,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认定吴某犯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为此,辩护人将辩护观点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最终检察院以章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章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以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

法律规定:

《刑法》三百四十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 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江苏省法院、检察院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十九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毒品折算成海洛因35克以上不满50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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