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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文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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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涉嫌故意杀人、盗窃、敲诈勒索案
更新时间:2013-06-03

案情:徐某因琐事将好友杀死,拿走其手机,并给其父母打电话索要200万元被起诉。被害人家属拒绝接受赔偿。


本律师代理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徐某辩护。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经过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辩护人认为本案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案件,存在令人无法理解的情节。



(一)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好朋友,而且从被害人在外地旅游回深圳后不回家,直接找被告人玩并在被告人家里住了两个晚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很好,案发前不存在什么矛盾,被告人没有任何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动机。



(二)根据被告人家属的陈述、被告人的门诊病历以及会见被告人的情况来看,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疾病。被告人的家属申请重新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疾病鉴定,并非推卸责任,而是对案件负责,希望弄清案件的真相。在本案中,被告人还只是一名中学生,平时表现很好,跟同学关系也很融洽。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关系很好的朋友,但在游玩时发生纠纷,被害人连续打了被告人几个耳光,由于被告人有贫血、癫痫及抑郁症病史,并“存在部分反社会人格特质”,导致被告人被打后情绪失控,一时冲动,铸成大错。退一万步讲,即使被告人案发时没有发病,本案的发生也可能与其长期被疾病困扰、精神受到打击有关。而且被告人的家属认为被告人平时并无恶劣行为,要求重新对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疾病鉴定。



(三)即使经过重新鉴定,仍然认定被告人在案发时精神正常,被告人还有以下特殊情节,请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本案中,被告人主观上只是想报复受害人,并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案发具有特殊性,而非预谋,被告人主观恶意较小。



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第一、二次讯问笔录中,被告人均供述因为自己在摔摩托车锁的时候不小碰到了被害人的头部,被害人用双手打了他六、七下耳光,还踢了他背部一脚,被告人“心里不爽,想报复他,打他一顿”,也就是说,被告人只是想伤害被害人,但没想到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偶然性,不同于一般的故意杀人,被告人的主管恶意较小。



2、被告人没有前科,是偶犯、初犯。



根据被告人高中同学的询问笔录,被告人徐文科平时表现很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为人豪爽,也比较正直。望法院考虑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从轻处罚。



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本案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在警方给被告人作询问笔录时,被告人即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这表明,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此外,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和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始终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特别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地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由此可见,被告人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4、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在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被告人徐某就再三表示了对死者的哀悼和自责,也愿意认罪伏法,自己无颜奢求被害者家属的原谅。但表示在狱中要积极改造,出狱后要对社会多做贡献。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再次诚心对受害人家庭表达了无比的歉意与忏悔,并愿意对被害人的亲属赔偿,反映出了其明显的悔罪态度,这足以说明被告人有着突出的可教育性、可塑性。



二、关于盗窃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只是在案发后顺手拿走被害人的手机打电话,不存在盗窃的故意。



三、关于敲诈勒索方面,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减轻的情节。



(一)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在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向被害人的家长索要钱财,但并未得逞,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的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索要的钱财数额巨大,但这并不是被告人的真实意思。



被告人作为一个涉世未深的中学生,受一些不良的电影、游戏的影响,信口开河,向被害人家长索要1000万港币,经过几次讨价还价,被告人同意只要20万元人民币。由此可见,被告人对于应该索要多少钱财,自身并没有明确的目的。因此,虽然被告人索要的钱财数额巨大,但这不能作为认定其犯罪情节严重的依据。



最后,我对被告人一时冲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表示深深的遗憾。同时应该看到的是,被告人还有多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既然本案中受害人已经死亡,不应强化刑罚的报复功能,以法律这一文明手段来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现代文明国家的刑罚价值去向是保护人权、改造、教化罪犯,而不是报复性惩罚。所以从刑罚的价值去向来看,也希望合议庭能够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被告人徐某还很年轻,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更有利于其回报社会和他的家庭,更有利于实现其人身价值。


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决徐某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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