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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劳动律师 劳动仲裁裁决书
更新时间:2009-11-28

石家庄市桥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西劳仲案字[2008]第X号
申诉人:XX,男,XX年XX月生,汉族,家庭住址:石家庄市XX号。

委托代理人:梁保东,男,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被诉人:XX单位,单位地址:XX,单位负责人:XX。

委托代理人:XX,男,XX单位职工。

申诉人XX向石家庄市桥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被诉人支付两个月的工资1500元,不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3750元,缴纳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本委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申诉人XX、委托代理人梁保东、被诉人委托代理人XXX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于2008年X月X日到XX单位工作,每月工资为750元,并办理了健康证、暂住证和工资卡,但被诉人不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申诉人办理社会保险,被诉人于2008年3月25日发2月份工资为128元,以后每月发工资750元。申诉人于2008年8月29-30日因家中有事请假回家,因家中事多离家太远,续假打不通电话,申诉人于9月6日返回单位上班,但单位不让申诉人上班,也不给申诉人工资。

被诉人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特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诉人辩称:不是不发工资,是因见不到申诉人所以才没发,他的工资标准是月工资750元,按单位规定,学徒完了才能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已上。跟申诉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本委查明:申诉人XX于2008年2月21日到石家庄XXXX工作,月工资标准是75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诉人未给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被诉人拖欠申诉人两个月工资。

本委认为:按照《劳动法》规定,被诉人拖欠申诉人工资应该支付。被诉人没有为申诉人缴纳社会保险,应当补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该支付二倍工资,不按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7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被诉人XX单位支付申诉人XX两个月工资1500元;支付二倍工资375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750元;被诉人以750元为基数的20%为申诉人缴纳自2008年3月-8月的养老保险;以750元为基数的6%为申诉人缴纳自2008年3月-8月的医疗保险;以750元为基数的2%为申诉人缴纳自2008年3月-8月的失业保险。申诉人以750元为基数的8%交给被诉人,由其代缴自2008年3月-8月的养老保险;以750元为基数的2%交给被诉人,由其代缴自2008年3月-8月的医疗保险;以750元为基数的1%交给被诉人,由其代缴自2008年3月-8月的失业保险。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XX

二OO八年XX月XX日

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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