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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的丈夫谢某于2007年受雇于本案的被告刘某,作为刘某的司机,2007年12月,谢某在雇佣工作中其车辆发生事故,导致谢某当场死亡。但就该赔偿事宜,被告并不配合,拒绝赔偿各项费用。由于原告与被害人还生育一女,年仅三岁,且谢某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原告忍受着巨大的悲痛,无奈委托高艳清律师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子女抚养费、丧葬费、抚恤金、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但被告在庭审中辩称,谢某与其是承包关系,并非雇佣关系。 律师观点: 1、高律师在法庭上提供了沈阳市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现场勘查大队在事故发生时对被告作的询问笔录,在询问笔录中被告当时承认其与谢某为雇佣关系,并且法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并根据该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116850元,子女抚养费25380元,交通费1080元,丧葬费5320元,抚恤金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