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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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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证驾驶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3-05-30
案情:

第一被告驾驶员无证驾驶小轿车行驶过程中,与相对方向原告行人相撞,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驾驶员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经鉴定,原告为七级伤残。原告将被告司机、车主、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意见: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2条规定,肇事者未取得驾驶资格仅在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才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未规定人身伤亡所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2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故本案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应承担机动车交强险内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应承担机动车交强险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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