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1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A2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衡阳B1连轧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中国A1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四冶)与A2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2赛迪)于2008年6月23日签订了《衡阳B1连轧管有限公司炼铁项目高炉及原材料场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合同后,由于A2赛迪迟延交付施工场地,推迟开工,使建筑成本增加,而且在此期间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工程造价增加。原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3000万元,但是工程竣工中国四冶结算金额为5100万元,A2赛迪仅支付了3000万元工程款。中国四冶多次催促A2赛迪支付余款,但A2赛迪以已经支付完全部工程款为由推脱。中国四冶万般无奈只有委托律师诉讼。由于四冶公司与A2赛迪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将争议提交到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我分析案卷材料之后,如果到重庆打官司,A2赛迪是重庆的大型企业有天时地利人和优势,中国四冶很可能难以维护自己权益。因此我只好另想办法。于是我利用诉讼策略将业主衡阳B1连轧管有限公司列为被告,选择在衡阳起诉。尽管A2赛迪提出了管辖异议,但是衡阳中院和湖南高院都驳回了。案件在衡阳中院一审,我利用司法经验和资源,申请法院到业主方调取结算的证据,调取的证据充分证明了我们的主张。在庭审中我们准备充分,占尽优势,迫使被告提出和解,最后中国四冶与A2赛迪达成和解,确认工程款为4612万元,本案为中国四冶多争取了1000多万元的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