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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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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抵押贷款合同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2-03-01

2002年9月,罗某向某开发商购买了3套写字楼,约定2003年4月交房。为此,罗某向银行贷款900万元。因2003年非典影响,开发商交房要延期,罗某提出退房。法院以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为由解除罗某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解除后,贷款银行将罗某告上法庭,要求罗某偿还拖欠的750余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和罚金,同时,开发商和罗某妻子张某作为担保人,也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罗某和张某认为,自己没有实际取得和使用银行贷款,本案纠纷源于开发商违约,贷款也实际由开发商占用,因此,一切责任应当由开发商承担。

开发商辩称,根据合同,其作为保证人只有在罗某不能还款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还款义务,其没有独立承担还款责任。而且即使其承担了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开发商也有权向罗某追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借款合同存在的基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借款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基础,该合同也应当解除。但是,因为当初银行的贷款是直接划至开发商账户,所以当借款合同被确认解除后,开发商应当将占用的贷款直接还给银行。本案中,由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所以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应向银行支付利息和罚息。罗某和张某无需向银行返还贷款和承担保证责任。最后判决解除银行与罗某的借款合同,开发商应当向银行偿还750万元的贷款本金和相应利息、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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