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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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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诉北京市**科技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3-05-28

操作记录简述:与当事人沟通,书写答辩意见,整理证据目录,书写民事诉状,立案,出庭应诉。

任某于2013年3月5日上午10时进过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时被京市**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张**所驾驶车辆撞伤,当时张某所驾驶车辆为其私家车,但张某此次驾车行为是待公司去接待客户为赶时间以致超速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张某为全责。在本案中律师代理原告方参加诉讼。

律师点评:何为职务侵权行为,怎样确定侵权责任主体?

重点法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来讲,职务侵权行为应该同时符合以下两个要素:
1.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
2. 该行为应为行为人执行职务的行为:

(1)行为人的职务与侵权行为之间是否有相当因果关系或相似性,即是否存在通常的可预见性;

(2)侵权行为所借助的危险工具(如汽车、公章、票据等)是否是为完成职务而由组织所提供;

(3)该侵权行为是否发生在行为人执行职务的时间范围内,发生的场所是否处于组织的支配领域内,组织对此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无控制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4)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意图如何;

(5)执行职务过程中突发的自然性的个人行为,例如上厕所、引火取暖、吸烟、短暂地休息一会儿,一般应认定为“与执行职务具有适当关联性”;

(6)行为人的行为并非实质性地偏离完成工作所必须或应当实施的行为范畴,通常也可以视为“与执行职务具有适当关联性”。总之,扩大解释“执行职务”的外延,目的是为了更好保护受侵害的第三人的利益。
归责依据
侵权法层次:从一般侵权法层面来看,即对第三人而言,就侵权行为本身来说(暂时抛开该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应该适用侵权法的何种归责原则来救济受到损害的第三人。
外部责任:从侵权型职务行为的外部责任来看,即对第三人而言,责任承担的主体是谁,侵权型职务行为制度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解释:第一,对于负职人为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授职人直接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于法人具有侵权行为能力,同理,合伙、独资企业等其他组织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也应视为组织自身的行为,由授职人直接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对于负职人为除代表人以外的其他职务行为,应依雇主责任制度来确定由谁对第三人直接承担责任。内部责任:从侵权型职务行为的内部责任来看,授职人与负职人之间的内部责任承担的依据,侵权型职务行为制度亦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解释:第一,当负职人为代表人时,由于代表人的行为直接被视为法人的行为,代表人的人格为法人所吸收,一般授职人应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当负职人为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时,负职人具有独立人格,负职人与授职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应依据雇主责任来确定。在上述情况下,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有特别约定时,从其规定或约定。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从本条来看,本条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追偿权,但在审判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于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且该行为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职权或单位的授权范围,用人单位是可以向其工作人员进行追偿,否则有违公平原则。

(2)、关于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自己受到伤害的问题本法没有规定,我们认为,在工作人员因工作而自己受到伤害的场合,存在两种情况,法律适用各不相同: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工作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由于自身的原因,如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此时,劳动者只能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获得赔偿。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出现存在重大过错,如管理不善,此时即有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也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此种情况下,应当贯彻工伤保险赔偿优先的原则,即劳动者应当优先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然后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差额部分的赔偿。

(3)、如果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就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的责任分配进行了内部约定,法院应该予以确认,但该约定的效力仅及于双方之间,不得对抗受害人。

(4)、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在劳务派遣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可以单独起诉用工单位,也可以以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但人法院应当在判决中确定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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