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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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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举证艰难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更新时间:2013-05-28

李某(女)与蒋某(男)于1989年6月登记结婚。因此二人是经人介绍相识,之前没有深入了解。婚后初期,夫妻双方感情尚好。1991年11月,夫妻生有一女,现已成年。随着孩子的成长,夫妻双方的感情出现了淡漠。因蒋某性格内向,经常与李某冷战,导致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基本没有共同语言。李某为此经常找姐妹谈心消解。但蒋慢慢发现原告对其冷淡,觉得事有蹊跷。蒋某怀疑原告有了外遇,便性格变得粗暴,夫妻经常为了一些矛盾开始争吵。蒋某觉得自己越来越不被重视,开始对李某拳脚相加,导致李某多次受伤。但碍于面子,李某都忍气吞声,没有报警。时至今日,李某再也无法忍受蒋某的行为,再加之孩子已能独立生活。李某鼓起勇气,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希望法院能够帮助她逃脱这段婚姻。

2012年5月,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人民法院提交了证人证言及财产清单,经人民法院审理,因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已证实存在家庭暴力及夫妻感情破裂,人民法院未能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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