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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俊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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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张某、李某与**人寿保险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3-05-27

谢某、张某、李某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

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诉讼,本律师代理原告,经

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212日,谢某才与被告**保险公司某某中

心支公司签订金玉人生两全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均是谢某才,保险期间自2011211日至20572

10日,保险费用按年10次交清,每期2000元,投保份数为

2份,基本保险金额6768元,即时保险金额在每个合同生效日

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递增,最多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2

倍,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

伤害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按即时保险金额与已支付的

保险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该保险合同第二

条第五项责任免除中约定,因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签订后,投

保人谢某才按约交纳两年保险费用共计4000元,201256

日,谢某才驾驶无拍照五羊牌两轮摩托车与相对方左转弯的一辆

农用车相撞,造成谢某才死亡,事发后农用车逃逸。20126

7日,某某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农用车逃逸人

驾驶机动车未遵守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是造

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肇事逃逸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才无责

任。后原告作为谢某才的法定继承人向被告申请保险理赔,被告

2012920日向原告发出理赔决定书,以被保险人谢某才

驾驶无行驶证机动车出险属条款责任免除为由,拒不赔付。故原

告委托本所律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保险金11106.40元以

及因此事引起的差旅费、交通费500元,涉诉费用由被告负担。

法院经审理认定,谢某才与被告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双方

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之情形,为有效合

同,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保险人谢某才驾驶无行

使证摩托车发生事故伤亡在保险合同期间。被告以保险合同第二

条第(五)项中责任免除的约定为由拒赔,而原告对此条款有争

议,认为被保险人谢某才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谢某才驾驶无行

驶证摩托车不是导致其身故的原因,被告不能免除保险责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之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

释,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且交通事故认定

书中认定农用车逃逸人驾驶机动车未遵守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

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责任的直接原因,故被告不能以被保险人

谢谋财驾驶无驾驶证机动车导致其身故为由免除保险责任。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谢谋才在合同生效180天后身

故,被告应按即时保险金额与已支付的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

险金,即时保险金额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递增,基本保险金额6768的递增5%7106.4元,加上已支

付保险费4000元,被保险人谢某才身故保险金共计11106.4元。

保险受益人是谢某才,谢某才因保险事故身故,保险金作为遗产,

应由其继承人继承,故原告诉求被告赔偿保险金11106.4元合法

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的差旅费、交通费,未提供证据,

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请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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