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开庭时,贵阳市小河区检察院指控阚某某与周某某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犯受贿罪,并指控阚某某向省公路局的总工程师王某某行贿120万元,犯行贿罪,应数罪并罚。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田东海律师提出:阚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阚某某主观上与周某某没有受贿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与周某某共同受贿的行为等等观点。同时,阚某某送钱给王某某,不是阚某某的个人行为,是受中铁隧道集团的委托,不构成个人行贿。
小河区法院最后采纳了田东海律师的辩护理由,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阚某某犯受贿罪和行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为:阚某某主观上与周某某没有受贿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与周某某共同受贿的行为等等观点。同时,阚某某送钱给王某某,不是阚某某的个人行为,是受中铁隧道集团的委托,不构成个人行贿。
一审法院最后判决:阚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