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何敏律师
广东-佛山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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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经典案例:违约方也能解除合同
更新时间:2013-05-25
有这样一件案子,基本案情为:卖方多年前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数年后办理过户手续,后因房价飚升,卖方以其他理由不愿继续履行合同,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审中,法官认为卖方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属于违约方解除合同,而解除合同是守约方的权利而非违约方的权利,于是劝卖方撤诉。 本律师对此观点不敢苟同,并在新浪微博中记录下自己的观点。“买卖合同中,违约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一般的理解,只有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合同之债的债权必须以债务人的“给付”才能实现,债务人不给付则不可以强制。合同法第一O七条规定继续履行只是违约责任的一个选项,一方拒不履行,合同基础已不存在,目的无法实现,解除则是必然,任一方均可提出解除。”而本律师的观点,其他律师也不敢苟同。 前几天收到中院的终审判决书,中院终审意见:“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属于根本性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故应予解除。” 其实《合同法》在规定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的情形时,并没有排除违约方不能解除合同。因此不能拘泥于合同的解除权只能由守约方行使,而违约方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的通常理论。 以下是新浪微博原文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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