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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产纠纷案二审上诉状
更新时间:2013-05-24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一):

委托代理人:周信,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123日做出的(2012)丰民初字第10999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0999号民事判决,并在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争议房产归上诉人继承;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双方争议的房产并没有更名过户,一审法院不能认为该房产的继承分割在被上诉人张某支付44.5万元后即已完成,实际上,上诉人支付50万元依然是遵守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分割遗产协议,从时间顺序上应由上诉人继承该房产。

1、根据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的转让及取得所有权公示原则的规定,不动产的取得应以房产登记为准,而该争议房产没有过户到任何继承人名下,张某并没有取得房屋产权,所以该争议房产的继承分割并没有完成。

2、同时,上诉人在2006年支付50万元是对分割该房产协议的继续履行,由于张某向其他继承人已经支付了44.5万元,所以上诉人没有再向其他继承人支付,而是直接向张某支付房屋补偿款,上诉人这样做合情合理并无不妥之处。所以,一审法院不能以上诉人的50万元是向张某支付不是向所有其他继承人支付,就认为该笔款项只是发生在上诉人和张某之间。其实,正因为张某已向其他继承人支付了房屋补偿款,所以上诉人只需向其支付补偿款即可。

3、被上诉人张某及上诉人的支付行为具有不可分割性,一审法院不应将两次支付房价补偿款的行为割裂开来。该房产是通过继承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补偿款而来,所以才会出现张某和上诉人在占有房产后顾念亲情都没有履行房产过户手续的事实。上诉人在支付补偿款后,张某立即搬出,其他继承人在长达3年内并无异议,这更说明了两次付款都是取得房产的补偿款的性质。并且,两次支付补偿款只有时间顺序的不同,并无性质上的本质区别,由于张某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房屋补偿款在前,上诉人支付房屋补偿款在后,该房产理应由上诉人继承。

二、上诉人支付的50万元是对其他继承人的房价补偿款不是所谓的补偿张某对房屋装修支出的费用。

首先,从房产价格上看,争诉房产为公房低于一般商品房的价格,所以50万元足以购买一套同样的房产无需付50万元来补偿原居住人的装修费用;其次,张某在2005年支付44.5万元就可以视为获得该房产而对其他人的补偿款,那么,上诉人在2006年北京市场房价未大幅变动的时候支付的50万元,理应是给其他继承人的补偿款。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上诉人已在该诉争房产居住生活了6年,常住人口多达5人,请法院能考虑上诉人居住条件窘迫的困难,改判该房产归上诉人继承。

另外,上诉人同被上诉人因该房产的分割问题已起诉争,如果法院仍继续认定上诉人支付的50万元补偿款存在于另一法律关系中,上诉人同被上诉人必定另起纷争。请法院能充分考虑上述事由,从平诉止争的角度,认定该房产为上诉人继承。

综上所述,请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理律师:周信

附:上诉状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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