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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相邻损害赔偿案件二审裁定书
更新时间:2013-05-2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二中民终字第02908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林军,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16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33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王宗魁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三年三月五日

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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