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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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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上厕所滑倒致死是否属于工伤?
更新时间:2013-05-23

大多数人都是职场中人,而在工作时间内上厕所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了,因为这是作为一个人的正常生理需要,员工上厕所的权力是任何一个企业也不能剥夺的。但作为职场中的一员你是否想过当一个员工上厕所不幸摔伤时是否算工伤呢?

本案中的徐师傅在通州一个木材加工厂上班,某天早上,他在上班玲响之后,进入车间之前,在厂区内厕所方便。几分钟后,其他同事上厕所发现徐师傅仰面倒在地上,不省人事。厂方立即将徐师傅送到就近的通州区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生开出的死亡证明书证明徐师傅是死于呼吸循环衰竭,重型颅脑损伤。徐师傅的家人向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徐师傅上厕所属于与工作无关的私事,不属于应认定工伤的情形,徐师傅的家属不服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复议,市劳动保障局维持了区劳动保障局不属于工伤的认定。

徐师傅的家人面对两级劳动保障局的认定似乎有点绝望,经朋友介绍他找到了本律师,本律师经过仔细分析案情,认为劳动保障局认为徐师傅在上班时间上厕所是与工作无关的私事,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机械适用,有违《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精神。本律师作为徐师傅的代理人向通州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工作时间上厕所是否与工作无关。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如下:

通州区劳动保障局认定徐师傅在上厕所中因摔伤致死与其本职工作无关无法律依据。《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上厕所”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被告片面地认为“上厕所”是个人生理需要的的私事,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无关,故作出认定徐师傅摔伤致死不是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本原则相悖,也有悖于社会常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严格按照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的字面意思来理解,就必然会要求职工在事故发生时必须正在从事其本职工作,而且其行为与本职工作必须具体直接的联系,在时间和空间上都不能存在任何间隔和中间环节。如厨师必须正在炒菜、教师正在上课、司机正在驾驶车辆。如果这样认定,是否属于工伤就比较容易认定,但这种认定无疑是机械的,也是与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相违背的。本案中徐师傅上厕所看似和工作没有关系,既非本职工作也非单位的日常生产活动,厕所也不属于职工的工作场所,但能否认为上厕所就完全是私人行为而与工作毫不相关呢?职工上厕所不仅是其生理所必须从而维持其生理和心理的健康,也是完成工作所必须,是其本职工作的必然延伸。这一点与职工上班要有上班和下班的过程一样不可避免。职工上班的过程中不可能不上厕所,这是正常的生理需要,与工作密切相关应该认定为工伤。

最后法院判决通州区劳动保障局撤销原工伤认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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