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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谁承担
李红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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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从业16年

2006年5月16日,屈某(男)与林某(女)离婚,6月9日,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进行确认,对外欠款共计17万元整。其后两个月内,屈某先后清偿对外债务17万元。屈某清偿完毕后请求林某承担85000元。林某则称,双方当初协议时,未涉及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虽有共同债务的确认,但此行为发生于双方离婚之后,而且其在“夫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确认书上签名,是受原告欺骗所为,该“确认书”没有法律效力。
本人当时代理了原告方,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所以我方认为,不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如何协议分割财产,甚至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仍然不能改变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方胜诉,认定:原有夫妻共有债务应共同清偿。原、被告已就夫妻存续期间的共有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其内容真实有效。原告先行履行的共同债务17万元,其原告与被告有约定均分,故原告超额履行部分有权向被告追偿。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先垫付的债务8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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