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霍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结合法庭调查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定性问题: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1、本案被告人不具备故意杀人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没有杀人的故意与动机。公诉机关现有的材料不能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因此,本案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2、案发前被告人霍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陈银勋证实:余某某贷给霍某某不少款,霍某某也给余某某拉过不少客户,被告人与被害人无冤无仇,不具备任何预谋杀害被害人的动机。
3、证人阮某将被害人调戏她的事告诉了霍某某,霍某某知道后想找被害人搞清楚有没有这回事,案发当晚,他对刘某说“如果余某某承认错误,道歉就算了,如果余某某不承认,你只管给他一刀”,这与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到时候看余主任的态度,态度好就算了”,基本一致,被告人霍某某有伤害故意,没有杀人故意。
4、当阮某告诉霍某某被余某某调戏后,霍某某先是给余某某打电话想搞清楚有没有这回事,余某某要么不见面不理他,要么与他发生争吵,他们朋友圈子里的很多人都知道这事;案发当天,他们也是争吵了二、三个小时后,才动手砍被害人的,本案的发生完全是突发性的。如果被害人认错了,命案可能不会发生;如果是被告人预谋杀人,不应该是争吵了二、三个小时后才砍人。
案发当天,霍某某中午喝酒了,晚上也喝酒了,并且把被害人家的一瓶白酒基本喝完了,被告人是在深度醉酒状态下情绪失控才与受害人发生冲突致受害人死亡的,并无故意杀害受害的的故意。
二、量刑问题,本案被告人有几点酌定可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偶犯。
2、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未做任何推委,并多次表示悔罪,认罪态度好。
3、被告人虽然是主犯,但是一直没有动手砍人。
4、本案发生的起因受害人亦存在过错,在实际量刑时应予以考虑。霍某某与阮某不仅是亲戚关系,也是情人关系,阮某说被害人调戏了她,被害人不见面、不沟通、不承认并与被告人发生争吵,导致矛盾激化,被告人情绪失控。被害人是有一定的责任的。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同时,被告人具有多方面的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