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蔡林海律师
黑龙江-鸡西
从业24年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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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责受到意外伤害是否构成工伤
更新时间:2009-11-08
张某系某家工程监理公司的监理。一天,张某到该公司进行监理的工程现场,履行其监理职责。在对该工程进行监理中,因该工程质量,施工均存在问题。于是就责成有关人员予以纠正。可是,施工人员不听,与张某发生争吵,双方均发生了相互厮打,在厮打中张某受到了伤害,致使张某住院治疗。出院后,张某向单位要求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以张某也参与了打仗事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事实上,张某在该事件中没有收到公安机关的任何形式的处罚,而打张某的施工方工人则因为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被依法取保候审。
张某对于单位的说法不认同,在法定的期限内,张某依法申请了工伤认定。本律师作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参加了其工伤认定程序、市政府行政复议程序、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程序的全部诉讼活动。在大量的证据和事实面前,张某的用人单位在没有张某已经受到处罚的证据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张某具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错误观点。且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可以证明张某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因此,劳动工伤认定部门作出了张某属于工伤的认定。用人单位不服,进行了行政复议、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最终都是以用人单位的失败而告终结。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工伤保险条例》在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一定问题,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将所有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劳动者也被案件拖得精疲力竭。因此,本律师认为:劳动者作为弱势群起,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中应当更加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依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张某在履行工程监理的法定职责,到工程现场就是其工作场所内,在工作场所的时间就是其工作时间。可见,张某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因为害怕承担责任,而借故推脱。实在让本单位的劳动者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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