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马世军律师
河南-信阳
从业32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308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王某某故意伤害无罪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3-05-23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王某某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详细地研究了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本辩护人认为王某某出于过失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伤害代某某的故意

首先,事情的起因是被害人无故挑起事端,王某某并没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2010年3月3日,被告人、被害人等七、八个人在邓某某家里喝酒,代某某本来不是和王某某坐在一起的,酒喝到下午14时,代某某跑到王某某跟前,当众指责王某某作伪证,并说家里的树是王某某撇断的,挑起事端,王某某根本不想与代某某继续纠缠,起身离席出门,代某某尾随其后并且拿一把铁锹要打王某某。

对于代某某无故挑起事端的事实,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基本一致。王某某说“他要和我搞”, “我说人家好意请我喝酒,不要在人家屋里搞”,“代某某也出去拿个铁锹”(P25);证人邓某某说代某某“就要上来打王某某”(P43),“代某某摸我放在墙边的一把铁锹”,代某某说“我出门后,看见鸡笼旁边竖有一把小铁锹我就掂住了”(P36)。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邓某某、李家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都证实王某某没有伤害代某某的主观故意。

二、本案所有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人对代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

1、王某某的三次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其至始至终否认其动手打过代某某,不承认对代某某实施过任何伤害行为,对于代某某的损伤,王某某始终认为是“代某某拿铁锹砍我,我往一边猛闪,他砍我砍猛了摔倒的”。如王某某的供述p26“代某某拿铁锹砍我,我往一边猛闪,加上我喝了一点酒,我就摔倒了。问:代某某当时怎么摔倒?答:我不知道,我估计是他砍我砍猛了摔倒的,邓某某一块拉架,连他一块带倒的。”

2、代某某说脸上的伤以及左小臂骨折都是王某某打的,前后有两次陈述,代某某第一次陈述说是王某某用拳头打的,第一拳就打了自己的左眼,一下子被打倒在地,倒地还一直接着打自己;第二次陈述又说是王某某手里拿着砖头朝其头部砸,将其打跪在地,并砸断了手胳膊,然后自己就晕倒了。被害人的陈述,因其与本案有特殊利害关系,且其陈述前后矛盾,矛盾也没有得到合理排除,其证言的可信度极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以下几个事实,第一,在两人发生争吵后,代某某先要冲上去打王某某;第二,代某某从西边鸡笼抄起一把铁锹;第三,王某某用拳头打了代某某的脸,邓在边上拉架,之后两人互相跺,代和王倒地了,王由于用力过猛也倒地了。如邓某某的询问笔录P43“代某某说王某某出言了,就要上来打王某某,”“到院内,代某某摸我放在墙边的一把铁锹,这时,王某某用拳头打了代某某的头和脸,我的脸对着代某某,我搞不清楚王某某是用拳头还是用脚跺的代某某,一下子把代某某打倒了,我也被带倒了,王某某用力过大也倒在地上了。”P47“我的脸对着代某某,我觉得是王某某用脚跺的代某某,代某某也用脚跺的王某某,双方都倒地了,我也被带倒了,王某某起来后,抢着铁锹抓在手上,我把铁锹从他手中抢下来,劝他走,他就走了”。 这一证言直接揭穿了代某某的说法:王某某将其打倒在地后仍然打他,并手拿着砖块砸他头,在倒地后接着砸,把其左手臂砸成骨折,把他砸晕的谎言。

由于证人邓某某是代某某的妹夫,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其证言与被告供述不一致,与被害人陈述相矛盾,故该证据不足以采信。如:证据材料显示王和代当时的位置是面对面,那么代应该看到王是用什么东西打他的,他为什么第一次说是用拳头打的,第二次又说是砖头砸的呢?同时邓某某的证言里从来没有“砖头”这个词。根据邓某某的证言,他们倒地后王某某起来就走了,直接否定了代某某他倒地后,王某某一直在打他的说法。既然邓某某“搞不清楚王某某是用拳头还是用脚跺的代某某”, 邓某某的证言如何采信?邓某某去拉架,阻止代用铁锹砍王,他也会阻止王用砖头砸代,如果王真的砸了代,邓某某为什么没有阻止王?

4、其他证人李某某、祝某某、张某某、吴某某、李家某都没有看见屋外的事情发生过程,其证人证言都不能证实王某某对代某某实施过伤害行为。

起诉书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将代某某打倒在地,致代某某左手桡骨骨折”的认定,是违背客观事实,缺乏事实依据的。

三、被害人代某某无故挑起事端,对意外损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害人代某某当众指责被告人作伪证,怀疑自家的树被弄断也是王某某所为,争吵之后,在王某某离席出门时代某某随手抄起鸡窝边上的铁锹,代某某要打王某某,根据案卷材料合理推断,代某某拿铁锹砍王某某时,由于用力过猛摔倒在地造成左小臂骨折意外事故的发生,这一危害后果并非王某某直接实施伤害行为所致,代某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退一万步说,即使王某某在此次事件中有过失,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构成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本案没有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罪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被告人依法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此次打斗事件是两人在饮酒过后发生的,且被害人当众对被告人的无理指责与怀疑是本案发生的起因,对于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被告人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依法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希望法庭依法查明事实真相,对被告人做出公正的判决,谢谢!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马世军律师
您可以咨询马世军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308 人 | 河南-信阳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