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亲属的委托担,指派我担任王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本案认定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在律师会见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即2012年2月17日晚,他无意间发现“花样年华KTV”办公室的钥匙还插在门上,他拔掉钥匙并于次日7时许打开办公室,将财务办公桌里的现金8000元盗走。
二、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1、被告人所盗财物数量不大,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王某所窃取现金8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豫高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制定的〔1998〕21号文:河南省盗窃罪的具体标准是: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以八百元为起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被告人王某所窃取现金8000元,不足10000元,属于最轻的量刑幅度。因此,恳请法庭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度内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2、花样年华KTV疏于管理,财务人员下班时将钥匙留在门上,被王某偶然看见,临时起意盗窃的,诱发了王某的犯罪意念;花样年KTV疏于管理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将大量的现金留在办公室,促成了王某犯罪结果的发生,花样年华KTV存在重大过失。 被告人王某是遇见可乘之机,临时起意盗窃,相对于那些蓄谋策划、事先踩点的盗窃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王某犯罪时年仅20岁,属于完全可以感化好和教育好的对象,从轻处罚有利于被告人的改造。
3、被告人王某认罪伏法,悔罪态度较好。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王某积极主动、彻底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及法院审理阶段,始终陈述一致,从未改过口供。现在被告人经过看守所关押管教的生活,早已幡然悔悟,痛悔不已且其已从此次的遭遇中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决心改过自新,再也不触犯法律,悔罪态度较好。
4、被告人王某出生那年,其父亲被判刑入狱,不久母亲也离他而去,他只好跟随年迈的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奶奶离世后,他一个人在外漂泊。在他入狱期间,出狱不久的父亲又不幸因车祸身亡,被告人王某再次流落社会。
因为社会角色的不到位,因为许多法定的社会责任的落空,才使青少年犯罪成为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公平的说,这种社会的责任让青少年来全部承担,是有失法律公正的,只有对青少年犯罪实行减轻或免除处罚,才能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公允。
如果这个时候,我们能以一种非常宽慰的方式、非常包容和平和的态度来拯救他,给他处以最轻的刑罚,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我相信他会非常的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自由和机会,也会深深的记住今天庄严法庭下的感恩,因此我祈求法官能高抬贵手,给予减轻处罚或给予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上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