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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世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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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3-05-23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孔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情节轻微,应当免除处罚,辩护意见如下:
一、 被告人的行为目的并不是泄愤报复,也不是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而去切断电源,张某某将电线杆埋在被告人的稻田里,造成被告人耕种不便,赔偿不到位而发生纠纷。被告人想利用断电的方式让选矿厂早点赔偿他的损失,并在断电当天,给选矿厂下了最后“通牒”,但是没有人理他,被告人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采取了不恰当的方法,但是被告人不是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他人的生产经营。
二、 张某某的选矿厂,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系非法开采。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生产经营,而不是非法生产经营。
三、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给生产造成较大破坏的,即构成本罪。因被告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并不大,况且电动机以前就是坏的,断电的当天下午,选矿厂就恢复了生产。况且并无证据证实:选矿厂损坏设备与被告人的断电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四、 对于非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不同的看法,因为“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必备要件,更何况张某的选矿厂是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生产经营。
五、 某村20多位村民联名上书,要求对被告人孔某某从轻处理。
上述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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