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罪,经台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按照刑法的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50克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数量为600多克,经辩护人辩护,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轻判其15年的有期徒刑。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张某是从犯,从贩毒的起意、资金来源、是否获得超额利润、毒品的来源及销路、毒品贩卖的作用看张某均受被告吴某的指示。因此,张某均为从犯,而吴某处于领导地位是主犯。
2.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3根据《南宁会议》的精神,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可能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管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