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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率帆律师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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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更新时间:2013-05-20

原告与被告签订两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因乙方(即被告)承包林地,急需一笔资金周转,故向甲方(即原告)借款分别为600,000元人民币和200,000元人民币。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2719起至20121018止。合同到期后,乙方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及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给被告借款共800,000元。现被告已将上述两笔资金都投入到****山林地,并已取得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截止至今,约定的还款日已过,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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